法律真的讓人很難懂.....很多時候又模稜兩可....
而且法律難懂就算了,媒體還會來亂....
前一陣子在路上牽機車,被警察警告,說牽車視同騎車!!還說交通部的律令....
只好趕快回家查,卻發現各種說法...
首先先看相關網友討論內容mobile01連結,有網友推測規則如下:
路線1→人下車→用牽的 = 行人違規穿越馬路(未走斑馬線及人行道的部份)
路線1→人坐在車上→用騎的或用蹬的 = 闖紅燈
路線2→人下車→用牽的 = 不違法
路線2→人坐在車上→用騎的或用蹬的 = 行駛人行道違規了+逆向行駛(相對於前方左邊往右邊的車流,除非前方式右往左的單行道,那就是前者)
圖片來源:mobile01
然後我們在來看看新聞怎麼報導?
PTT - 牽機車走斑馬線 (根本找不道所謂
TVBS - 移動=駕駛 男子酒後牽車算酒駕挨罰
TVBS - 紅燈牽車過馬路 等同行人「不違規」
蘋果 - 紅燈牽車過馬路 不違法紅燈牽車過馬路 不違法
內政部 - 保一總隊政令宣導 - 引用蘋果日報內容:
蘋果日報100.11.05A37
紅燈牽車過馬路,不違法
交大執法組組長黨一凡表示,只要機車用牽的過馬路都視同行人,不算違規;但若是跨坐在機車上,不管是否熄火都視同騎車,恐被開闖紅燈罰單。
但是最重要的還是法律依據!!於是我就開始找尋各種法規....
另外找到一篇文章,裡面有引用100081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交通事件裁定:
【裁判日期】 1000812
【裁判案由】 交管條例聲異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魏辰宏
......略
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
法官引高院判例解釋「駕駛機車」是指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都算駕駛機車。
交通部 101.08.16. 交路字第1010024025號函: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駕駛人騎乘機車行進遇圓形紅燈改以牽引方式右轉後
繼續騎乘,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2項規定舉發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6月22日警署交字第1010097477號函。
二、查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屬紅燈右轉
之違規行為者,其違規處罰於旨揭條例第53條第 2項定有明文規定
,爰駕駛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之具體行為,執法機關依規定稽查舉
發之,並無疑義。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李桐豪 :針對機車騎士牽車過馬路屬不屬違法
(有解釋跟沒解釋一樣...=_=)
李委員就機車騎士牽車過馬路是否違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遇紅燈時,在停止線前停車後,離開駕駛座位,於車道上直接以「行人」動作牽引(推行)機車有無違規部分,經查依交通部65年11月27日函釋略以:「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行人穿越道路之規定。」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2款:「行人在道路上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暨同項第3款:「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等規定,如機車駕駛人牽引(推行)機車時未依前開規定辦理,執勤員警仍得視個案具體事實審酌,依法製單舉發。
結論:
1. 網路上流言謠言真的很多,請確認法規的正確性
2. 我還是搞不清處到底怎樣算違法!! 只能看警察心情...=_=
3. 法規系統真的很難用....浪費我一個早上得時間..=_=
Reference: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參照版,法規版
[2] 行政解釋查詢
[3] 道路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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