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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關於服貿協議定位的爭議點?

到底服貿黑箱在哪?程序不公義在哪?甚至是否有違憲?網路上很多了解法律和議程的人一直談到關於行政命令與國內法的相關爭論點,老實說我不懂,直到看到這篇"服貿黑箱之前發生的事 "所提供的流程圖,稍稍有點了解....

服貿SOP.png




但是看完我心中仍有疑問....

1. 一定只有透過立法院才能合法駁回?

2. 一定要先同意過後才能再做修改嘛?



後來又看到這篇文章 《人權與正義》蔡宗珍教授 ,第一個爭議點這是法律還是行政命令?然後接下來就是更具爭議的在於大法官釋憲 - 釋字329號,的最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

也就是說,大法官暗指了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兩岸間的協議不是該解釋所稱「國際書面協定」,所以現在整個流程又跟上面的SOP圖無關了,這一切就要改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如下:

(第1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第2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於是就有超展開的第三條路徑,SOP圖整理如下:




所以現在是在走那套劇本?

1. 國際性約定 --> 國內法
2. 國際性行政協定 --> 行政命令
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牽涉法律
4.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不牽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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