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看完我心中仍有疑問....
1. 一定只有透過立法院才能合法駁回?
2. 一定要先同意過後才能再做修改嘛?
後來又看到這篇文章 《人權與正義》蔡宗珍教授 ,第一個爭議點這是法律還是行政命令?然後接下來就是更具爭議的在於大法官釋憲 - 釋字329號,的最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
也就是說,大法官暗指了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兩岸間的協議不是該解釋所稱「國際書面協定」,所以現在整個流程又跟上面的SOP圖無關了,這一切就要改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如下:
(第1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第2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於是就有超展開的第三條路徑,SOP圖整理如下:
所以現在是在走那套劇本?
1. 國際性約定 --> 國內法
2. 國際性行政協定 --> 行政命令
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牽涉法律
4.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不牽涉法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