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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7日 星期六

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的公平性原則?

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的申請又開始了,但是依然有一條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的限制,這時在讓我很不爽,總覺得年輕人要買房子已經不容易了,既然要補貼就要公平一點啊,限制還那麼多。所以我就寄信到營建屬的署長信箱去陳情了,不過似乎還是要找懂法律的人來寫會比較有威力吧?以下是我的信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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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陳情的內容如下:

既然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是政府為協助新婚或育有子女之青年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提供租金補貼及前2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所以應該是符合以下條件就應該有資格申請:
(二)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未滿41歲)。
2.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僅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
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
3.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

但是卻又在住宅的條件上增加以下條款:
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這樣不太符合公平原則,買房子已經不容易了,好不容易買到可以住的房子,但是卻因為登記的主要用途沒有以下含有那些字樣,就無法申請。
我為了今年結婚,買了一間公寓(民國75年建造),比較特別的這間公寓的土地屬於商一,我的建物所有權狀主要用途是商業用,然後我去調了建築物使用執照,三樓屬於辦公室,三樓以上都是登記為集合住宅,而我這層樓歷任屋主以來這個房子的用途都是住宅,卻因為以前的登記用途讓我無法申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我也查過法律,如果要改變使用執照會曠日費時,而且所費不貲。
此外雖然台北市有公佈一定規模以下住宅免辦理變更作業,卻又不能拿來當作申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的證明。

因此我想陳情的建議如下,可以有兩種方案:

1. 放寬限制,拿掉主要用途的限制,改以評分點數的方式,比如說類似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建築物主要用途不含住字樣扣10分

2. 放寬限制,讓申請者可以提供佐證或是審查條件,比如說地價稅,房屋稅就可以證明這是當一般住宅用,或是請里長證明此屋確實為住宅用。

這樣才可以讓政府希望青年安心成家的美意落實,不然設下層層關卡,只會讓我們年輕人更難買房,更不敢成家


1 則留言:

  1. 我也被這個條款卡住了~
    完全不明白,主要用途為何是商業用。
    今年也說是不能辦。看來去你的意見
    還是沒人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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